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市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及窗口工作性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在市民大厅服务窗口工作的各进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编、公益性岗位及聘用等人员。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室是市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四条 进驻各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处室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第六条 审批大厅窗口实行AB岗轮岗制度,每个窗口应确定A岗、B岗工作人员各1名,确保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审批大厅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指纹识别系统)签到制度,每天签到1次,签退1次。具体要求:
(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窗口工作人员(含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处室)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上班时间为8:55-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2:55-17:00。对外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室、运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宣传信息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办公室、安全保障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四)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单位、处室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单位、处室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八条 大厅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具体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请假,本单位、处室必须派另一岗工作人员及时顶岗,保证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人员因故临时外出半天(含半天),须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
(三)工作人员因故请假一天(含1天),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岗。
(四)工作人员因故请假一天以上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单位、处室负责人因故请假,填写《请销假登记表》,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并按请销假程序报批。
第十条 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按请销假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组织学习考察、召开大会等要请假的,原则上请假人员不能多于窗口人员的50%。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请销假登记表》送考勤员存档。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考勤员并核销实际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上班的,按旷工给予效能告诫、考核扣分问责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五)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六)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计旷工半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处室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请销假登记表,在次月3日前报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室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室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于每月5日前公布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并纳入单位、处室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给予效能告诫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勤制度时徇私舞弊或没有全面执行考勤制度的,作如下处理:
(一)单位、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
(二)考勤员不如实登记、虚报考勤记录或者不正确履行考勤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处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处室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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