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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信息来源: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12-12

1.问:《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诚实守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成本太低,造成政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频发。这些失信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相关利益,同时增加了审批部门的审查压力,并有许多潜在风险。

与此同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近两年来,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顶层设计的重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多部委相继出台了对相关领域失信行为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区也纷纷通过出台“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力度。2017年6月,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在相关重点领域率先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因此,在政务服务领域建立针对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减少政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的发生,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正能量,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问:失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办法》第六条列出六类认定为黑名单的失信情形: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4.无故扰乱政务服务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5.被列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到“信用中国”、“信用宁夏”及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通过银川市审管互动平台等渠道反馈至各审批单位的;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失信行为。

3.问: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办法》规定,政务服务各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范围内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书面告知拟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拟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失信主体签字确认或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信息采集单位将失信信息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汇总,在市民大厅网站统一发布。

4.问:失信黑名单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5.问: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修复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如信息采集单位认为其信用修复情况良好,可通过原发布途径将其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屏蔽相关公示信息。

6.问: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如何实施惩戒?  

答: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间,由政务服务各单位实行政务服务系统内联合惩戒,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关闭绿色通道、不享受容缺受理、评先评优限制及向社会进行公示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符合《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条件的失信主体,将其失信信息发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7.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18年1月9日起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