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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水务局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做好补充办理取水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2-02

各取水单位和个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宁夏地区被列入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为配合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前期准备工作,规范取水许可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宁财(税)发〔2017〕773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补充办理取水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办取水许可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及《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为此,凡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补办取水许可的期限

按照要求,第一批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已于2017年11月30日由市水务局将取用水户信息移交税务部门;第二批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限期在2018年6月30日前补办取水许可,补办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税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交纳水资源税。

三、补办取水许可的步骤

   (一)填报取水许可登记表

1、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根据取用水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信息(附件1),取水用途应填写准确,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为方便办事、减少跑路,可先将表格发送至邮箱szk8982@163.com。

2、银川市水务局收到取水许可登记表后,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取用水量,以作为编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的依据。

3、银川市水务局将审核后的取水许可登记表,通过邮箱反馈至各取水单位和个人。

4、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到反馈后的取水许可登记表后,依照市水务局核定后的取用水量正式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于2018年3月10日前上报银川市水务局(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行政中心10楼1034房间,电话:6888973),各类表格在邮箱szk8982@163.com获取(邮箱密码:6888982)或登录银川网上市民大厅下载http://www.xuanykm.com/)。

(二)编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

各取水单位或个人依照取水许可登记表核定的取用水量,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书内容见附件2)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附件3),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写完成后,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上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大厅5楼18号窗口),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批准后,发放取水许可证。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1、涉水规划设计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2、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3、城镇生活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4、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各取水单位或个人上报的取水许可登记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经银川市水务局审核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取水许可登记,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具体发证时间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知申请人到市民大厅5楼18号窗口领取,发证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几点要求

    (一)此次补办取水许可是结合水资源税改革的一项补充性工作,也是实现水资源管理全覆盖,不留死角,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二)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做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的编制工作,没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的,一律不受理,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不发放取水许可证,按违法取水查处。

   (三)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取水许可的,过期再不受理补办业务。对未经批准仍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2018年6月30日前仍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下列情形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备取用地下水的;

     2、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

   

     附件:1.取水许可登记表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内容

           3.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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